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为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 二 )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